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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包括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死亡、重大伤残或患有重大疾病(尿毒症、癌症、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的,给予其家庭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未成年独生子女(包括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死亡的,给予其家庭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村(居)计生主任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4、经市公益金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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